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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陳霞 通訊員 田潤紅 項霆)12月1日起,河北省地稅關鍵字廣告局代開發票金額小額標準,由小於等於1萬元提高到小於等於5萬元。
  省地稅局日前出台了《關於提高代開發票小額標準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對於個人零星代開通用發票的化療副作用,“小額”標準由小於等於1萬元提高到小於等於5萬元,代開建築業發票、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小額”標準由小於等於1萬元提高至小於等於10萬元。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到辦稅服務廳或自助終端,均只需提供身份證明即可代開。
  目前,到地稅機關可代開四種發票,分別為《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建築業統一發票》、《銷售不動產發票》和《河北省通用機打發票(自助代開)》。個人零星申請代開發票金額小於或等於1萬元的,只需提供商務中心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並按照“先稅後票”的原則代開發票。
  省地稅局提醒,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的業務收入(包括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經營收入等),需要開具發票的;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外地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對其自領取執業證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當鋪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應領取而未領取執業證照臨時經營的,按規定不得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但必須照章徵稅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已辦營業執照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以及地稅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原標題:代開發票“小額”標準下月起提至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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