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沈某在北京某超市購買超過保質期的啤酒和油辣子後,依據《食品安全法》起訴超市,要求10倍賠償。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支持消費者沈某的訴訟請求。
  據悉,沈某在購買了過期食品後,依法要求超市賠償遭拒,便一紙訴訟請求“假一賠十”,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商家作出10倍賠償。被告不服上訴,認為沈某是知假買假,非普通消費者,屬職業行為,不應獲得法律支持。北京一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二審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知假買假”勝訴,彰顯著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無疑將大大增強消費者依法維權的信心。2014年1月9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規定從今年3月15日起施行。這意味著“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主張和維護自身權益與權利。
  在食藥品問題頻發,消費者維權普遍艱難的現實語境下,這一司法解釋意義重大。首先,對廣大消費者而言,因受專業知識及能力的限制,要想對超市貨架上擺放的林林總總、不計其數的食品逐一甄別身份真假,無疑非常困難。即便買到了假冒偽劣或存在爭議的食品,因時間耗費不起,許多消費者無奈地放棄維權,自認倒霉。少數不法無良商家恰恰利用顧客這種心理,將一些過期變質的食品冒充合格,魚目混珠。面對商家缺乏自律以及消費者食藥品專業知識的匱乏,職業打假人的存在,並依法保護他們的權益,就有其必要性。雖然職業打假帶有一定的功利性,但對於強化食品監督,凈化市場,功不可沒。
  其次,對商家而言,當法律意識、自律意識、職業道德薄弱,食品安全質量規定執行不力時,職業打假無疑就是他們的剋星。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整治市場亂象,法律責任追究與經濟處罰兩個“輪子”要一起轉,法律具有強大的震懾作用。但從經濟上考量,職業打假人的存在實際增加了商家造假、售假的成本,當他們罰不起、賠不起時,造售假行為勢必收斂。
  市民沈某是否屬於“知假買假”,法院未作定性,也無須定性。竊以為,就當下而言,知假買假不是太多,而是太少,知假買假多多益善,如果更多的消費者都去留心“知假買假”,那麼市場上的假冒偽劣就難逃監督的法網。
  尹衛國(江蘇職員)  (原標題:“知假買假”勝訴增強消費者維權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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